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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eikaiyuan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抹黑法院打了谁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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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1: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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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5 18:54: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新加坡
我们相信社会在进步,司法环境在改善,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诉讼之苦,执行之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任凭法庭上你巧舌如簧,法官也不能相信你的一面之词,没有证据谁敢支持你的诉求?诉讼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诉讼是为了公开的举证、质证、充分的辩论,最大限度的避免“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可是荣成法院黑心法官陈军伟、威海中院周明强,两位神探法官,没有证据利用高度盖然性(俗话说的猜),来做出有利于山东佳华公司有利的判决,对上诉人提交 的证据不采纳也不说明理由,他们这种选择性失明,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法律规定,损害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一个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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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23: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新加坡
案件判的公平不公平暂且不说,当事人去找法院的信访部门和监察部门,本是一件普普通通的事,然而当事人去威海、荣成法院信访部门反映情况的时候 ,遇到了法院信访部门野蛮粗暴的对待女当事人,到底是法院信访部门飞扬跋扈惯了,还是当事人的信访触动了法院的“痛处”从而恼羞成怒,去法院纪检监察室交廉政监督卡顺便反映问题,可是法院门卫的不让当事人进去,让门卫的打监察室的电话打不通,当事人从早晨9:00一直到11:00法院下班了也没有打通监察室的电话,如此荒谬的场景发生在威海、荣成法院,让人疑虑重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这实际上也是不少民众对于基层法院的整体形象的解读,在倡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司法改革的东风为什么还是没有吹到基层法院?从这个案例看连老百姓的信访权、检举权都不被尊重,如果连老百姓进法院的门都困难重重,又何以指望这样的基层法院,将司法改革与依法治国进步落到实处?更何以保障让民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院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也暴露了,他们不听老百姓投诉的问题。事实证明,法院遮遮掩掩、简单粗暴对待当事人往往会付出更大的成本,更将成为公众猜疑的起点,进而损害司法公信力。法院信访部门本应是文明守法的典范,如此作为,已严重背离自身角色,十足的讽刺,社会影响恶劣是对司法公信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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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0 17: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新加坡
荣成民心网问题索引号110673,
  佳华购物消费问题
佳华购物中心的百丽鞋,穿了2周粘扣就不粘了,去了4次,每次都是互相推诿,留个电话回去等回复,一直没人给予答复。最后这次在我的一再坚持下才给联系了厂家,回复维修要一个月。我的鞋永远是维修的时间比穿的时间长!换货或退货都不行。维修后也不能保证质量!我们消费者维权真的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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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6 19: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新加坡
 司法腐败严重是当今中国社会重要的不公平正义现象之一,人民群众为什么会否定司法的公正性,就是因为有象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里的这些小苍蝇、小臭虫,在乱飞乱跑,和他们打电话没有讲到案件的时候说的好好的,为什么一说到是那个案件的当事人就讲电话信号不好,听不清,然后打几次都听不清,为什么?申请再审是每个当事人的权利,为什么这些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里的败类就是这么百般刁难,信访办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受理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调解案件当事人的各种纠纷,可是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野蛮粗暴把当事人拒之门外,这就是给社会造成动乱因素吗?案件当事人就是想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打官司,可是你们为什么把当事人这么一点点的权利也吞噬掉,非把每个当事人都变成访民你们就心甘吗?原来司法的公信力就是这样被蚕食掉的。这真是不怕黑道,不怕白道,就怕又黑又白无间道;不怕流氓,不怕领导,就怕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是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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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08: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4_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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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 11: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新加坡
  正常的举报渠道不够阳光。通过正常程序举报和曝光腐败分子,在一些地方经常遭遇到“官官相护”的阻碍,举报信往往经过多重批示后落到腐败分子手中。可能有些人想到了依靠媒体曝光,值得肯定得是传统媒体在曝光腐败行为上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一些媒体受制于地方行政干扰,受制于调查成本过高等诸多原因,仍然不能充分地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而网络以其天生的品格弥补了这些通常渠道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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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4 23: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新加坡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黑心法官陈军伟,对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都不清楚,怎么样能做到司法公平、公正?司法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质证在能够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是人民法院法官办案基本原则,一审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护照原件及复印件能够证明当事人发帖时间在国内不可能在国外发帖的事实,不采纳也不说明理由而且只字不提。二审威海中级人民法院的周明强,竟然维持原状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这样的错误,如果追责?民事错案究竟有多少?百姓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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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5 23: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新加坡
  那些对裁判结果不服的”,会有多种情况。有的人,本来从法律上就不占理,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信访办有责任给予耐心的解释,从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到法条的适用都依照法律解释透彻,就算进行一次“普法”吧,一般来说大多数当事人都会“服判”的;可惜,除了少数如“最美”的法官能够做到外,通常都做不到,甚至都不愿意见当事人一面,电话打进去一看是当事人的号码就立即挂掉,这样造成的一批“打输官司的上访者”应该说法院是有责任的。法律上不占理的当事人,他会“诋毁法官”吗?当然不会,可是这样公平吗?相反的,本来从证据、事实、法律各方面都占理,结果却输了官司,法官又不肯给予解释(多半是实在拿不出理由,拿不出法律根据),甚至会说你可以上诉、申诉嘛。这样,你能指望他不“诋毁法官”吗?发发牢骚总还可以吧?
  办了错案,也有不同情况。有的是水平有限,有的是疏忽大意,这些都还可以原谅,只要知错就改,当事人多半不会揪住不放,不会“诋毁法官”。最可恶的是故意制造错案的,而且死不认错,就象周明强和陈军伟两位法官说民事案件反正我有“自由裁量权”,“我判了的就是对的”。这种人拿了当事人的“好处”,就为他卖力,出卖良心,亵渎法律;或者是受到上司的“压力”,不得不办错案,这样的法官也不能原谅,因为他就像一个臭虫和苍蝇一样,毁坏了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光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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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6 23: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新加坡
注意 我们所反应的事情,是针对荣成市人民法院里的黑心法官陈军伟,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明强两位法官,以及上下串通内鬼,(威海荣成市法院里的大多数法官是好的)。我们听说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商的嫂子周袆,在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是立案庭长,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商的小舅子也在荣成市人民法院是领导,是不是在中间起了什么作用?请院长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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